为给女友购置豪车卖掉了自己的住房,结果女友拿到车后就提出要分手。111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财产纠纷,判决李某将受赠的奔驰轿车返还给原告孔某;孔某给付李某补偿款5万元。

 

201111月,60岁的孔某结识了在足疗店工作的女子李某,年仅26岁李某年轻、漂亮,一下子吸引了孔某。此后,孔某经常到足疗店找李某按摩、聊天,请李某吃饭。没过多久,李某同意和孔某交往并建立同居关系。

 

为博取女友欢心,孔某提出为李某购买一辆轿车,并开一家店让李某经营。20123月,孔某把自己居住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420日,两人一起到汽车销售公司以李某名义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并将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为此孔某支付了36.9万元购车款。因汽车销售公司有规定,购车人与付款人不一致时,必须出具代付款证明,孔某当场签署自愿代替李某付款购买轿车的证明。

 

423日,车辆上牌后,李某擅自将轿车开走,并向孔某提出分手,两人发生纠纷。因李某多次拒绝将车辆归还给孔某,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和孔某结婚,无奈的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因购车缺乏资金,向其借款36.9万元,要求判决李某归还借款。后孔某变更诉讼请求,称自己无意将车辆赠与李某,除非李某愿意与其共同生活结婚并陪护晚年。即使是赠与,也是附结婚赠与,现条件未成就,要求李某返还车辆。李某则认为车子是孔某赠与给其,其从未表示过要与孔某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而言,在恋爱过程中,对于赠与的巨额生活物资,赠与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性的。本案根据证人陈述的孔某曾表示要卖掉房子给李某买辆汽车,再给李某开店,不让李某上班的事实以及买车后李某离开辞去足疗店工作等事实,应当认定孔某购买奔驰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孔某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涉讼轿车仍归李某所有;如果双方未能继续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因双方未能结婚,孔某财产赠与的目的落空,此时轿车仍归李某所有,与孔某当初为该巨额财物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亦有违公平原则。考虑到原、被告恋爱关系的存续时间,双方同居的事实,且孔某承诺为李某开店,李某为此辞职等因素,酌情确定孔某应补偿李某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