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大力推行案件回访制度,促进法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高效办案、廉洁办案,及时收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促进法院机关效能建设。

 

完善回访机制。建立审、执结案件回访制度,定期对已结案件随机抽取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在案件回访过程中,主要了解当事人对判决的满意程度、执行兑现情况、法官对于当事人就案件判决提出问题的答疑情况。回访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要求被回访人进行签字或盖章。回访结束后,回访人员将回访情况及回访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视情形提交院党组或审判委员会研究解决。

 

明确回访重点。除随机抽取的案件外,要求以下四类案件必须重点回访:未成年人案件、本辖区特殊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到被告人服刑场所、学校、家庭、社区和村委会回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特殊类型案件,必须了解其结案后的履行情况,是否有后续的新型矛盾出现,是否引发了其他新型的连锁社会问题;重大疑难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回访中尽量疏导和消除不稳定因素。

 

拓宽回访范围。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实体处理、审判作风、办案效率、法官形象、司法廉洁等进行全面回访,同时,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有疑问的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工作。
   

加强回访监督考核。每次回访必须两人以上,案件承办人不能参加自己承办案件的回访,确保回访情况的真实性。每次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要书面向院党组汇报回访情况。由院纪检组对回访情况进行通报,在回访中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法院工作纪律及其他规定的,直接通报到庭和案件承办人,并视其情况,在年底考核时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