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1)熟支民初字第0158

 

许华育有长子许乾,次子许坤,女儿胡梅。长子许乾于2010年死亡,尚有孙子许忠。201141日,许华骑电动车与刘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许坤将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女儿胡梅自愿放弃其应得赔偿权利,孙子许忠未参入诉讼。经法院审理后,长子许乾共得到死亡赔偿金16.4万元。许华的死亡赔偿金到账后,孙子许忠向法院提出许华的遗产应做为遗产继承,要求参入分配。许华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参入分配?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性质为可预期的财产性收入损失的补偿,属于死者个人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性质,只能由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第三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未来可期待收入的补偿,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认定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另一种是“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认定了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可以进行继承的。

 

二、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生前取得的财产,而是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从发给之日起就应当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能否分割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故死亡赔偿金不能继承,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

 

(一)权利主体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二)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1、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2、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权利人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3、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的突然去世,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其成年子女,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工作、无收入,其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多不能超过死亡赔偿金的10-15%;如果成年子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一定的收入,其子女可以在死亡赔偿金的20-30%范围内分割。(文中人名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