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2315时许,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潘永某发生相撞, 2006102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潘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永某在中国平安财产某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自200696日零时至200795日二十四时止。治疗终结后刘某未对该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申请司法鉴定。20087155时许,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潘良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 200889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潘良某、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潘良某在都邦财产保险某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8528日零时起至2009527日二十四时止。2010827,某律师事务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刘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等级、两次交通事故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1096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刘某两次交通能够事故后遗有双下肢长度不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余伤情不足评残;对因两次事故产生的营养费、误工期限、护理费计算分别出具意见。刘某于2011425日将潘永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某支公司,潘良某、都邦财产保险某支公司分别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对于因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在鉴定机构出具一份鉴定结论,没有对两次事故的伤残参与度进行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两起事故被告的责任是本案的难点。

 

刘某起诉的这两起案子,本来是相互独立的,只是因为刘某对于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进行及时的鉴定,而随后又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是由两次事故造成的,处理这类案子难就难在鉴定机构未区分两次事故的伤残参与度。

 

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案件的赔偿大致包括如下项目: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费用,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可以明确各案中属于被告的份额。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因为是两起事故共同造成的损失,如何把上述损失分配于各案中,是处理这两起案件的重点,也是难点。对于上述两起案件,由于各案中的被告都在保险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根据案件的特点,两家保险公司对于上述费用如何承担的态度直接关涉到案件的解决思路。根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某两次交通事故后遗有双下肢长度不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余伤情不足评残。每次事故对于该伤残的原因力到底多大,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考虑到具体受伤的情况,两家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的原因力平分,也就是讲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的费用总额在两个案子中平均摊付。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次交通事故因为发生在200821日之前,故对于第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中有责任的责任限额为60000元。若两家保险公司不能对于上述费用如何承担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必须要查明每起事故对于伤残的参与度,那么法院可以参照鉴定部门的意见,综合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起事故的参与度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