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两男子双双领刑
作者:单凤侠 刘娟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323
杨华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小饭馆内卖淫。7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开始,杨华在其位于铜山区某村的自营小饭馆店内容留女青年谢某、汪某向嫖客卖淫达490余次。2011年4月26日晚10时许,刘涛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被告人杨华店内的女青年谢某、汪某向嫖客姜某、张某卖淫。后被告人杨华在其经营的饭馆内容留女青年谢某、汪某分别向嫖客姜某、张某提供包夜(陪宿)的卖淫服务。
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杨华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刘涛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涛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涛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