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腿受伤,经医院手术治疗,因手术方法不当,导致完全的骨头骨折,后向医院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进行赔偿。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8497.24元。

 

2009131日,枚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头骨折伴右髋关节脱位,收住在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髋关节脱位,医院在行手法复法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原告因伤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治疗,因被告医疗过错行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在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系单位职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损失。原告各项损失为358261.76,由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22286元,遂依法作出被告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8497.2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