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向父讨要抚养费
作者:丁文娟 薛云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301
爱上了有妇之夫产下一女后,男方一直躲躲藏藏不承认是自己的孩子。近日,滨湖法院调解了这起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80后单身女子杨某是位钢琴教师,几年前在一家咖啡馆认识了有妇之夫贾某,两人很快产生了恋情,热恋期两人经常约会,由于晚上杨某父母经常不在家,两人就把约会地点选在杨某家中,时间一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杨某还怀上了贾某的孩子,此时贾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知道杨某怀孕后,贾某说出了自己结婚的真相,还承诺会离婚。2009年10月,未婚的杨某在医院产下了一个漂亮的女儿,而贾某在孩子监护人一栏签下字后就匆匆离开了医院。之后,贾某对杨某不再像之前那么热情,对母女俩一直不闻不问。2010年11月,杨某忍无可忍将贾某告上滨湖法院,要求贾某支付生育费及孩子的抚养费。滨湖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次向贾某寄送诉讼通知,得到的回应都是“查无此人”,贾某的躲避导致一直不能开庭,并坚持称孩子不是他的。当法院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时,贾某断然拒绝。最后法院将诉讼通知寄到了贾某父母家中,杨某遂与母亲来到了法庭。经过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后,双方最终同意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女由杨某抚养;贾某需要付给杨某生育费用和截止2010年11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9千余元,这笔款从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800元,直至付清;另外贾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付非婚生女抚养费450元,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法官点评: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