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孩子随原告张某生活,但被告方某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300元,并承担孩子二分一的医疗费及教育费。

 

1993年,张某与方某结婚。结婚之初,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儿。但好景不长,方某的恶习逐渐显露,于1997年犯强奸罪入狱四年,200011月被提前释放。方某服刑期间,张某提出过离婚,因方某的父母一再恳求,又考虑孩子尚小,张某没有离婚。但方某没有珍惜这份感情,出狱后即与不三不四的女人鬼混。去年春节,外地女子已经找上门来,称准备与方某结婚。去年春节过后,方某离家至今未归,与家人父母不再联系。万般无奈,方某母亲携媳妇张某一起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孩子随张某生活,并要求方某每个月承担女儿抚育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单独抚育女儿,也未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该感受到原告的良苦用心,出狱后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然被告无视妻子、女儿及其父母的感情,离家后断绝与亲人的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抚养和照顾孩子,故孩子随原告张某生活为宜,被告方某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