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未到,房客在没有与房东协商的情况下想当然的以为押金可以抵房租就匆匆搬走。没想到,一个月后,房东以房客违约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迟付房租的滞纳金以及违约金。近日,崇安法院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05月,李先生与王先生签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每月1000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开始的前5日交房租。签完合同后,李先生就向王先生支付了一季度的房租和3000元押金。于是,李先生一家便在隔日搬到了承租的房屋中。期间,由于家中水管老化漏水、空调不制冷等问题,李先生多次要求王先生维修,但王先生的态度相当差,还认为是李先生入住后才造成的,这让李先生非常恼火。今年3月,李先生因工作调动要搬家,便找来王先生提出要解约。但王先生以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为由一口回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想到之前王先生的处事态度,李先生决定不要回押金,用押金抵做租金,将房屋钥匙交给房东后一走了之。但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王先生竟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之前的房租我都按期支付了,最后一季度的房租在我离开时我已经自行算了两个月的房租支付给了原告。我当时和房东说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就在押金里扣。”李先生认为自己支付的押金抵房租已经绰绰有余,再加上和房东关系不好,李先生也没有多说什么就急着走了。 “合约约定租期是一年,租约没到期他就擅自离开,属于违约。根据合同违约处理的约定,被告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按照一个月房租的数额支付违约金。”王先生在庭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承办法官认为,押金的本质,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李先生迟付租金根据合同规定应该支付违约费。但同时李先生提出要房东开具一年的租房发票,房东是有义务提供的。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愿意互让一步,协商调解只要李先生将最后一个月的房租支付掉,王先生就退回押金不再追究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