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合法协议有效 反悔无据判决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303
因相邻关系发生矛盾,经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双方均已经履行,后一方认为调解人员调解不公,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暨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2月10日,柯某夫妻购买了位于陈某夫妻家正南方向的张某的房屋四间。2010年2月,柯某夫妻对所购房屋加盖二层时,陈某夫妻以柯某家加盖二层房屋对其采光造成影响为由,阻挠柯某夫妻家施工,并推倒其家建好的部分围墙。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于2010年3月29日达成一份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陈某夫妻同意柯某夫妻家从2010年3月30日起建筑二层房屋;双方在2010年3月30日以前矛盾中的一切损失以后柯某家不得再提;柯某以后应考虑邻里关系,与建筑房屋无关的话不得再说。2010年3月30日,第三人张某向柯某立具了一份收条,载明:收到柯某协调建房款5000元。2010年3月29日,皋某向第三人张某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收到张某经协调柯某建房影响光照一次性补偿5000元整。2011年2月14日,柯某夫妻以第三人所收取的5000元系不当得利及被告在其建房时损害其财物为由,具状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陈某夫妻在原告家建筑二层房屋时进行阻挠及推倒建好的围墙属实,但就此纠纷双方经村调委会调解,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明示对此不再予以追究,且对被告家因原告加盖二层房屋对被告家采光影响给予了补偿,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原告自愿给付被告5000元系因加盖二层房屋对被告家采光造成影响的一次性补偿。综上,原告现主张被告及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驳回原告夫妻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