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精品案成教学范例
作者: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次数:288
7月4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南通中房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教学案例精选》。该案因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而引发的行政纠纷,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范模式和实质标准的重构提供了生动的注脚,成为全国法院类审裁判教学范例。
2005年12月20日,章兵在原告南通中房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兴花苑工地施工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当晚20时50分,患者家属要求被告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放弃治疗,作自动离院处理,家属在病历上签了字。12月21日,章某家属称章兵回家后当晚即死亡,应章兵家属的要求,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于12月21日由参与抢救的黄伟医师填写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证明书上加盖了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公章。
同年12月28日,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2万元。同年12月31日,章兵家属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不服,向南通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遂于2006年8月21日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责任认定书。同年8月23日,原告以与死亡证明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又向港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2005年12月21日出具的有关章兵的《死亡医学证明》。
该案在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案件类型在全国也属首例。当时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社会各界争议很大。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港闸法院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