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合同文本能否认定劳动合同事实
作者:陈新 发布时间:2011-07-06 浏览次数:566
2005年11月,张某进入某基业公司从事操作工作。2009年6月,张某以进厂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基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基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从2008年起一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只不过遗失了。为此,原告提供双方2009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表、张家港市某学校及镇教管办证明、学生名册、市教育局文件。证明内容为张某某(张某儿子)是张家港市某学校学生,该学生符合张家港市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条件,符合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必须具备四证:1、独生子女证;2、暂住证;3、父母厂方劳动合同;4、户口簿。张某在2008年为孩子免费入学曾提供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给学校。张教[2009]83号文件第四部分规定:报名办法(一)市公办小学、初中规定要在我市就学的外来人员子女须向就读镇和学校提供以下材料:……(3)父母在本市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文件第五部分也再次明确了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及其确认办法即外来人员子女就读本市学校所要提供的材料中包括其父母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据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被告则认为自工作以来直到2009年5月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凭间接证据能否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
就本案来看,虽然原告未能提供2008年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其提供了一整套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一,张家港市教育局文件明确了在张家港市就学的外来人员子女须向就读镇和学校提供包括父母在本市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内的资料,该文件第五部分也再次明确了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及其确认办法即外来人员子女就读张家港市学校所要提供的材料中包括其父母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其二,原告提供的张家港市某学校及镇教管办的证明、学生名册等均证实了张某子女在张家港市某学校就读的事实及其符合张家港市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条件所要求的四个必备要求之一,即父母的劳动合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基业公司与被告张某在2008年签订过劳动合同。此外,退一步讲,即使双方于2008年未订过劳动合同,因2009年5月已订立了合同,保障了被告就业等权利,所以客观上未损害被告的就业等权利。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笔者认为不应当支持。
现实中,的确存在劳动合同遗失的可能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的认定不应当仅以现有的合同文本为依据,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应证据的证明效力来作出认定。对于能够证明曾经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其他证据,譬如在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信息、社保交纳凭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证明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