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土地起纠纷 替母出气将人伤
作者:陈凯 徐施宏 发布时间:2011-07-06 浏览次数:324
7月5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龚春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9日17时许,龚某因其母亲与丁某家为置换土地一事发生矛盾,而与妻子赶至启东市吕四港镇丁某宅,见丁某小儿子的汽车停在自己母亲的菜地上,龚某即上前与丁某小儿子发生揪扭。丁某大儿子听到吵架声后从家中出来,亦与龚某发生揪扭并互殴,此时,龚某妻子与丁某的儿媳妇在陈某宅前揪扭。互殴中,龚某将丁某两个打伤。经鉴定,丁某大儿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丁某小儿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审理期间,龚某向法院预交50000元,作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保证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春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