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金湖法院作出裁定,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罪犯的管理规定的罪犯戴某,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判决。

 

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630日,被金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500元。经审理查明,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先后发生两次嫖娼行为。为此,金湖县司法局以戴某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罪犯的管理规定,于201171日书面向金湖法院建议撤销戴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罪犯戴某缓刑二年的判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