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私自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再将制造好的假农药包装袋销售给他人,以此手段牟利。昨日,该名男子一审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没收全部赃款。

 

20099月至20103月期间,被告人林元幸接受韦家骏(已判刑)的委托,在浙江省苍南县其个人经营的厂内,为韦家骏印制假冒注册商标“锐劲特”、“爱猫”、“千金”的农药包装袋,累计印制假冒“锐劲特”标识的包装袋13万余件,假冒“爱猫”标识的包装袋8万余件,假冒“千金”标识的包装袋13.2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为46900余元人民币。2011325日,被告人林元幸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退出全部赃款46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元幸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最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