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八旬老伯未与子女商量便将自己名下的一栋房屋卖给他人,然而合同签订后却又后悔了。近日,无锡南长法院调解了该起卖房纠纷,老伯为自己的“后悔” 买单5万元。

 

杨老伯有三个子女,大儿子患有残疾。老伴去世后,杨老伯一个人单独照顾大儿子,其他两个子女也经常来看望他们。由于年纪越来越大,杨老伯便想将自己住的一套房卖掉,然后搬到小儿子家住。今年初,杨老伯在未与子女商量的情况下,独自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60万,办理过户时间为2011315日至325日,违约则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吴某在合同签订当天向杨老伯支付了15万元的定金。然而其他两个子女得知杨老伯卖房的消息后,立即表示反对,认为杨老伯要住过来没问题,但那套房是祖产不能卖,而且残疾的大儿子也没有住处。杨老伯觉得子女说的对,便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吴某遂将杨老伯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在跟杨老伯及其子女沟通后,了解到他们知道违约的法律后果,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短时间内拿不出6万元的违约金。在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之后,吴某同意将违约金降低到5万元,并给他们一定时间筹钱。而杨老伯也爽快答应会尽快将定金和违约金支付给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