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机动车经检测合格 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1-07-06 浏览次数:425
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责?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某某保险理赔款266779.1元。
2010年5月1日,李某驾驶其父李某某所有的苏EFZ611号轿车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死亡。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检测后认为该车制动及左外灯强度符合技术要求,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10年10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3628.24元,李某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263979.1元。李某某因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李某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辆保险,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部分约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肇事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理赔,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审理中,李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办案民警的咨询笔录,内容为“李某驾驶的苏EFZ611号轿车在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保险公司对该份笔录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安全检测手续不能必然导致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检测目的是确保通行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通行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因此在被保险人驾驶未按期检测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能够主张免责。本案中,虽然肇事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车辆技术检验已明确“肇事车辆制动及左外灯强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办案民警也陈述“肇事车辆在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且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故应认定该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理赔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就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释明: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考察,免责条款是对投保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保险人通过附加“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技术检测手续”的义务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其本意应当是减少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从而增加自身的保险风险。
从国家强制机动车安全检测的角度考察,设立机动车强制检测的目的是保证通行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通行对他人造成损害。
因此,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援引约定条款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法院应当坚持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区分情形作出认定:(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人可以据此免除保险责任;(二)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人不能免除保险责任;(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未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虽进行检测但已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2011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已对此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