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生财有道,合谋猎捕野生夜鹭予以牟利。昨日,该涉案男子被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处管制四个月。

 

2010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伙同汪某共同商议在镇江新区猎捕野生夜鹭非法牟利,后谢申某同李某前往踩点。同年526日晚,谢某伙同汪某、蔡某、姜某、李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竹笼、竹梯等捕鸟工具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攀爬围墙进入金东该公司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厂区内捕猎,因天黑等原因未能得逞。次日,汪某向谢某支付500元,由谢某带领姜某、李某等人再次携带捕鸟工具攀爬围墙进入该公司厂区预留地树林,采用竹梯攀爬、竹竿桶窝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夜鹭幼体208只。当晚在厂区外运赃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夜鹭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谢某又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肥西县柿树岗乡司法所已为被告人落实了帮教措施。综合全案各种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