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0929日被淮阴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0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的无证照的10盒标明云南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批号20100104的肠胃舒胶囊,以每盒3.5元的价格,销售给兰陵堂药房;2010331日,刘某某再次以每盒3.5元的价格,将无证照的54盒标明云南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批号2010010420100308的肠胃舒胶囊向兰陵堂药房销售时,因兰陵堂药房老板缪某报警而被涟水县药监局查获。

 

经江苏省淮安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肠胃舒胶囊鉴别项(1)薄层色谱未显与去氢木香内酯对照品相同颜色的斑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另查明,云南优克制药公司未生产过批号为201001042010030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695,规格:每粒装0.4g的肠胃舒胶囊。

 

20113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涟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所含成份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且伪造批准文号的处方药肠胃舒胶囊,系假药,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在实施第二起销售假药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故涟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