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群众路线 为人民司法:第七届“徐州司法论坛”侧记
作者:王晓红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次数:409
新形势下,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应如何体现?党的群众路线对人民法官有哪些具体要求?6月28日,围绕“群众路线指引下服判息诉工作理论与实践”的主题,徐州中院召开了第七届“徐州司法论坛”。
此次论坛以徐州两级法院的青年干警为讨论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贺小荣,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春福教授,徐州市委研究室主任李华生等专家受邀现场点评。
针对如何强化对群众路线的理解和认知,把握司法群众路线的深刻内涵,李华生认为,是否坚持群众路线,关系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将群众路线作为实现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方法,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杨春福认为,群众路线是动态发展、富有时代涵义的路线,但万变不离其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其精髓,这涉及到党的宗旨和党的工作方式,有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在此意义上,法官走群众路线与强调司法专业化并不矛盾。贺小荣提出,司法坚持群众路线,主要表现为要有群众感情、群众观念和群众工作方法。从司法改革的历程看,尤其要强调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司法技术性和伦理性的协调一致,实现社会民众对司法的支持和认同。
就如何践行群众路线,完善司法工作方法,专家们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杨春福教授认为,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公信力的综合体。一方面,司法权威是指相对其他机关和人员而言司法是独立的,只有独立才有权威;另一方面,对于具体案件而言,司法程序公开和司法结果公正,才能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与群众路线最为密切相关的就是司法公信力,关键要做到司法信息、司法过程的全面公开,有针对性地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过程至少包含发现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范、作出法律裁判、制作法律文书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环节,各个环节贯彻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不一样。贺小荣从法院的诉调工作角度分析,坚持群众路线要加强调解工作,但要避免强迫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调解不能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规则,不能损害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
提及如何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把握群众工作限度,李华生认为,群众路线是一种思维方式、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不意味着群体主义,也不是从众心理。法官坚持群众工作路线,要注意角色转换,既要尊重和把握媒体舆论、社情民意,又不能简单地屈从民意,要加强法官对民意的法律导引,把普通民众的从众心理转化为“从法”心理。“司法的独立性、专业性与群众路线并不矛盾,但要限定好司法群众路线的概念范畴和运用范围,贯彻群众工作路线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贯彻群众工作路线的各种举措,一定要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而不是损害或丧失司法权威。”杨春福强调。贺小荣认为,司法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做出的判断权,法官应当依法中立地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有利于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实在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
与会专家围绕“群众路线指引下的息诉服判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他们一致认为,司法机关如何践行群众工作路线,不仅是一个理论课题,也是一个亟需给出答案的现实课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将是一个理论不断深化、实践不断丰富的过程。本次论坛的交流与研讨对于徐州市两级法院树立群众观点、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