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丈夫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作者:董正远 杨金柏 发布时间:2011-07-04 浏览次数:521
吴某(男)与姜某(女)系夫妻,但是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姜某为了要个孩子,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吴某得知此事,要求姜某流产,但姜某未听。在2011年2月26日生下一男婴取名吴某某。吴某于2011年3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姜某认为吴某某享有继承权,但是吴某父母坚持认为不享有继承权。姜某不服,遂诉诸法院。
对于吴某某是否对吴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某享有继承权,即使是人工授精所生仍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某不享有继承权,因姜某是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私自接受人工授精,且吴某知道此事后明确表示反对,故吴某某不享有继承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继承法》第五条有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继承。本案中,吴某并未立遗嘱,故使用法定继承。依《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此条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本案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遗产得视此小孩是否与吴某构成法律关系之子女。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具体到本案,姜某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人工授精,所用精子也并非是吴某的,且在吴某知道事情真相后明确表示反对,而姜某不顾吴某及其家人的反对而生下吴某某。此案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所说的第三种情况,吴某某与吴某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故吴某某并不享有继承吴某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