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结伙外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作者:仪征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7-04 浏览次数:674
近两年来,仪征法院在审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中发现有十余名西部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结伙到江苏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实施抢夺、盗窃等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现状特点
1、犯罪主体主要集中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且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犯罪的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大多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等西部贫困地区,其中有7人为苗族、3人为侗族,绝大部分年龄不超过25岁,部分是未成年人,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6岁。绝大多数人的文化程度为小学、初中,少数人为文盲。
2、犯罪目的、动机明确,犯罪类型集中于侵犯财产类型犯罪。部分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来到江苏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目的就是实施犯罪以获取财物,所犯罪名多为盗窃罪、抢夺罪,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作为盗窃、抢夺对象,且选择犯罪对象一般为反抗能力差的中老年女性。
3、团伙作案,犯罪手段呈专业化。实施犯罪的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大多结成相对固定的团伙进行作案,作案时进行“分工作业”,形成“一条龙”的犯罪组合,踩点、实施、掩护、作案后破坏现场、销赃各由专人负责。
4、异地流窜作案,破案难度大。这些青少年在犯罪得手后即离开犯罪地城市,并及时进行销赃,异地再寻觅新的犯罪对象,伺机继续实施犯罪。由于流窜作案,除非被当场抓获或被害人及时报案,司法机关一般难以及时破获此类案件。
5、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难度大。由于犯罪的都为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如判处非监禁刑,其在犯罪地无固定住所和职业,犯罪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监管难度大,如果由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由于路途遥远、相关衔接配合不顺当,极容易造成漏管、脱管。如判处监禁刑,与同样犯罪情形的当地青少年相比,量刑就会失衡。
二、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由于西部少数民族居住地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有的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寄希望于到江苏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打工改善生活,但由于文化程度低,无特别技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且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存在差异,难以融入当地,因此打工的生活状态往往还不及在家时的状况,进退两难,为了生计,不得已“铤而走险”。有的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来到江苏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后,看到当地居民比较富裕、生活优越,而自己打工却很辛苦,且报酬较低,久而久之心理失衡,为了更快更多地“挣钱”,不惜进行违法犯罪,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社会因素。有的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在家乡从外出打工的同乡或通过电视、网络了解到江、浙等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富人较多,就产生了到这些地区来“找钱”的不良念头,为了获取财物甘愿以身试法,盗窃、抢夺等犯罪手段获得财物成为 “最好”选择。
3、教育因素。由于受经济条件、家庭伦理等因素影响,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学校教育中严重缺乏法制教育,导致部分少数民族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虽能认识到其实施的是违法行为,但未意识到其行为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远远超过他们所认为的“违法行为”。有的少数民族青少年未接受过正当教育,从未想过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造成他们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无所不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无所畏忌。
4、同伴因素。实施犯罪的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大多是同乡,民族和背景境遇相同,平时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相互之间“沟通”顺畅,一人有了犯罪动机很快“传染”给他人,一拍即合后就结伙外出进行作案,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对西部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一方面,在当地学校开设法制必修课,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青少年进行讲道德、守纪律教育;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积极因素,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2、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净化电视荧屏和网络,确保没有不适合青少年收听收看的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及时清理电视和网络信息中的不良内容及提供不良服务的各类短信、声讯广告和电视点播节目,在电视、网络上经常播放有利于青少年道德修养和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文化作品。
3、开展技能培训,做好就业帮扶工作。有关部门对外出打工的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应优先安排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使其在拥有一技之长后,以便能较快找到适合的工作,减少诱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的外部因素。
4、依法惩处与关爱教育相结合。司法机关对来自西部的犯罪的少数民族青少年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不搞民族、地域歧视、要考虑到青少年可塑性强的特点,绝对不能一判了之,依法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对判处非监禁刑的青少年,可试行让他们到帮教基地进行社区矫正;对入狱所服刑的青少年,可通过定期回访、书信交流等形式做好判后帮教改造工作,鼓励他们认真改造,避免今后重新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