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人消费 逃避催收获刑罚
作者:陈凯 季锡聪 发布时间:2011-07-04 浏览次数:308
7月1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小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年3月,陈某通过启东市博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如皋建设银行营业部申办龙卡汽车卡,核定信用额度2万元。陈拿到该卡后开卡并设置密码后为还钱借给他人使用,至2011年1月7日从该卡恶意透支23926.97元,其中本金19915.42元,利息及费用4011.55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信用卡中心自2010年10月19日起多次向陈催要,其拒绝归还并关闭通讯设备逃避银行催收,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信用卡中心于2011年4月1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1年5月10日在启东市鑫之磊酒店内将陈抓获。案发后,陈某将所欠本息全部退还银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