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放弃抚养费 生活拮据女儿两度起诉母亲
作者:小周 夏倩 发布时间:2011-07-04 浏览次数:354
父母离异时约定母亲不需支付抚养费,但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拮据的生活让刘萱不得不在2008年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刘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涨抚养费,这一而再再而三的增加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刘天和杨阳两人是自由恋爱。2000年时,刘天大专毕业后来锡打工时认识了杨阳。杨阳是无锡本地女孩,乖巧体贴,这让离乡背井的刘天有了一丝归属感。但两人的恋爱遭到了杨阳父母的强烈反对,认为刘天学历低、工资低又是外地人,坚决不同意两人谈恋爱。在杨阳看来,刘天是个有责任感、有上进心的男孩,以后只要两人生活上节约点不成问题。就这样两人结了婚,有了小孩。婚后,刘天时常要面对的是丈母娘的冷嘲热讽,又由于时运不济,刘天做生意赔了钱。五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刘天提出女儿刘萱由自己负责抚养长大,杨阳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随后,刘萱随父亲去了徐州生活。为了给女儿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刘天将刘萱交由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则外出打工。
2008年,创业失败的刘天回到了老家。刘萱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却被杨阳一口回绝。“当初协议写明,刘天要求带走女儿条件就是女儿以后的一切费用都由其承担,既然把女儿带走,我就没有责任了。”面对母亲强硬的态度,刘萱将其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判决,杨阳需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刘萱独立生活为止。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学杂费和日常开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刘萱选择再次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上涨抚养费和爷爷奶奶平时照顾自己的委托监护费。
“我现在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也不宽裕。他反而只需负担一个女儿,我每月还支付300元抚养费,我不相信这还不够?”无论法官怎么说,杨阳始终坚持自己的想法。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最后判决杨阳每月支付抚养费340元。
法官说法: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刘天与杨阳协议刘萱由刘天抚养,刘天自愿放弃要求杨阳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能更好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予以支持的。父母给付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如委托监护费,不属于日常基本所需的抚养费,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