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者陪绑“醉驾”者
作者:金佳 发布时间:2011-07-04 浏览次数:446
食色性也,食是人生的第一大事,尤其中国人在一起,凡聚会必吃饭,凡吃饭必喝酒,凡喝酒必一醉方休。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喝酒的频率与日俱增,再加上私家车的数量成倍增长,“醉驾”一词像一匹黑马闯进了我们的生活,伴随着无数“醉驾”导致的悲剧的报道,“醉驾”也从一个新词演变成了耳熟能详的常用词。“醉驾”违法,“醉驾”犯罪,这个道理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是你知道吗?和“醉驾”者一起喝酒的人如果不劝阻他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老乡相聚一起喝酒
26岁的安徽省淮南市青年农民范坚强为了创业,来到服装之乡江苏省常熟市,租住在该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唐介上,召集了家乡的亲戚们在一起从事服装加工。范坚强的兄弟范志强、妻子的堂弟祝新华均在其处干活,并都住在范坚强租住的房屋内,平时在一起吃饭,房租金、水电费、餐费均由范坚强统一支付,然后在各人的工钱中扣除。
2008年10月底,租住在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5)粮西11号、同样从事服装加工的老乡古天和看见范坚强,向其询问最近是否有活干,范坚强回答等有活干时告诉他。2008年11月4日下午4点钟左右,范坚强打电话给古天和说:“活来了,你做不做?”古天和高兴地说:“要做的!我晚上过来。”
平时,范坚强与祝新华每晚都要在租住的家里喝些酒。当天晚上,范坚强和祝新华在家喝酒时,古天和骑着自己的皖NSA231“雅马哈”普通二轮摩托车来了,并自带了酒菜与范坚强、祝新华一起喝酒。在喝酒时,大家谈到酒后玩会麻将,三缺一,范坚强就打电话叫租住在河对面的老乡祝道林过来一起喝酒。一会儿祝道林就来了,当晚古天和、范坚强、祝新华、祝道林四个人在范坚强家喝酒至晚七点左右。喝酒过程中,范坚强说喝完酒搓会麻将,祝道林说:“你光叫我来喝酒,没说打麻将,我没有带钱,要回家拿钱呢!”但计划不如变化,四人喝完酒后,范坚强刚好接了个邀约搓麻将的电话,就一个人到别人家去搓麻将了。剩下三个人,祝道林就说:“不如一起到我家去玩玩。”古天和说不想去了,祝道林与祝新华二人就离开范坚强租住处去祝道林家了,古天和是最后一个离开的。
酒后驾驶青年身亡
三个一同喝酒者各走各的路,谁也没有想到古天和是骑摩托车来的,而他喝了不少酒,应该劝他醒了酒再走,或者干脆当晚不要再骑摩托车。而古天和本人也自信满满,一点没有想到会出什么问题,径自骑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独自回家。
悲剧却不可逆转地在一瞬间发生了,在古天和骑到尚湖镇颜巷村村道上由南向北行驶至尚湖镇颜巷村平介赵施礼家小屋旁时,他的摩托车与行人钱付昆相撞,致古天和、钱付昆两人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古天和倒地后即昏迷,后由过路人发现后向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报案。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认为,该起事故中因当事人古天和受伤昏迷,仅有钱付昆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对双方当事人在事发时的真实动态无法查明,而这一事实的查明将直接决定到当事人各方在该起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因此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载明已经查实的事实。
发生交通事故后,古天和于当天入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对古天和进行了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2.33mg/ml。根据相关规定,乙醇达0.8mg/ml以上为醉酒驾车,古天和已达醉酒状态且远远超标,显然古天和当晚确实喝了不少酒。2009年5月19日,古天和出院。出院诊断为:特急特重型颅脑伤,脑疝,脑干伤,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肿胀。古天和共花去医疗费97775.17元。
2009年5月28日,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古天和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古天和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其损伤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Ⅰ级(一级)伤残。古天和花去司法鉴定费760元。
2009年7月22日,年仅24岁的古天和在发生交通事故近九个月后撒手人寰,以生命的代价写下又一出酒驾警世剧。
父母起诉陪酒者赔偿
2009年12月28日,古天和的父母古小栋、李梅花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范坚强、祝新华、范志强、祝道林全部告上了法庭。古小栋、李梅花说:平时古天和与几个被告关系不错,经常在一起吃饭。去年11月4日,古天和应范坚强邀请,和其他三被告一起在范坚强家吃饭喝酒。席间,古天和在四被告的不断劝说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四被告在明知古天和已喝醉的情况下仍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更加没有劝阻古天和酒后不要驾车。当晚7时50分左右,古天和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其脑部严重受伤,当场昏迷,当时就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已成了植物人。2009年7月22日,古天和永远离开了我们。古天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其肯定有责任。但四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醉酒的情形。四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古天和受伤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古天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四被告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8105元、死亡赔偿金147140元、丧葬费1583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3240元、护理费6400元、营养费3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交通费368元、鉴定费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418147元。
常熟法院于2010年2月3日和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范坚强、祝新华、范志强、祝道林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述古天和在2008年11月4日因范坚强邀请到范坚强家喝酒不是事实,古天和是自己带了酒菜主动到范坚强家去的,在喝酒过程中,也不存在劝酒的行为。范志强没有参与喝酒。晚饭吃完后范坚强等被告陆续离开,古天和是在被告走了之后自己坚持要走的,范坚强妻子还劝他不要走,但古天和坚持要走。在古天和死亡的事故中,四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是导致古天和死亡的原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主人担责15%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古天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的危害结果,但是其仍在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古天和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范坚强为租住地的负责人,召集了祝新华、祝道林一起喝酒,其应当对共同喝酒的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范坚强明知古天和是驾驶了摩托车来喝酒的,而且对古天和喝酒以后的状态应当是清楚的,但是其对古天和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劝阻、保护的义务,因此,范坚强对古天和因醉酒驾驶而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范坚强按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具体为:
1、医疗费。原告的医疗费共计97775.17元,有医疗机构票据为凭,为治疗所必需,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古天和共住院196天,按18元/天计算,为3528元。原告主张2520元,法院予以准许。
3、营养费。经向本院法医作咨询,古天和的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可自其伤后至死亡时止,护理人数为2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法医鉴定意见,原告主张古天和伤后210天给付营养费,法院予以准许。营养费按10元/天计算,为2100元。
4、护理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法医鉴定意见,原告主张古天和伤后共240天予一人护理,护理费为6400元,法院予以准许。
5、交通费。原告主张368元,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6、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为15833.5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古天和发生事故时,原告古小栋为63周岁,应赔偿17年;原告李梅花为55周岁,应赔偿20年。原告主张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年计算,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其父母共有三个子女的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71582.67元[(5804元/年×17年+5804元/年×20年)÷3人]。
8、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按2008年度农村居民收入标准7357元/年计算,法院予以准许。结合古天和的年龄,死亡赔偿金为147140元(7357元/年×20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10、鉴定费。原告主张760元,有鉴定机构的票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可计算的损失为:医疗费9777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营养费2600元、护理费6400元、交通费368元、丧葬费15833.5元、死亡赔偿金1471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582.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760元,合计人民币394979.34元。应由被告范坚强赔偿原告古小栋、李梅花人民币59246.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判决被告范坚强赔偿原告古小栋、李梅花人民币59246.90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范坚强万分委屈,古天和不幸离世确实令人同情,但造成古天和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又不是共同喝酒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古天和来自己的租住处共同喝酒,属于社交层面的一种情谊行为,自己是好心让他在自己家喝酒,怎么就有责任了?而且要赔偿将近6万元!范坚强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7月19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造成古天和死亡的原因系交通事故,但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古天和已达到醉酒驾车状态。古天和在发生事故前在上诉人范坚强家中喝酒,范坚强作为主人应对共同喝酒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范坚强明知古天和驾驶摩托车前来,并全程参与了整个喝酒过程,其应对古天和喝酒后的状态完全了解,但范坚强在喝完酒后先于古天和离家外出,其未对古天和是否驾车回家进行判断并劝阻,故范坚强应对古天和因醉酒驾车而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确定范坚强按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范坚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醉驾猛于虎,一幕幕酒后驾车导致的家破人亡的悲剧已经一次又一次地佐证了这一点。然而,依然有盲目自信者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别人出事都是偶然的,自己不会出什么事情,照样我行我素酒后驾车。此案中,古天和因此付出了自己年仅24岁的年轻生命,也给自己的父母家人带来了一生的精神创伤,可悲可叹。而此案带给我们的教训不仅仅在于此,而是醉驾者本身不仅要自负其责,而且共同喝酒的人也有着劝阻醉驾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你请客,如果你召集喝酒,作为主人对其他共同喝酒的人就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客人是驾驶交通工具来的,那么请谢绝客人的喝酒请求,或者喝酒后安排其不再驾驶自己的交通工具,这样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也是对自己巨额赔偿责任的避免。否则,就得像本案中的范坚强一样,陪他人喝了次酒,不得不付出将近6万元的经济赔偿。(本文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