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阳光医院赔偿原告方敏11649.36元。

 

2010211日,退休工人方敏因跌伤左肩部肿痛活动受限去阳光医院处就诊,经医院摄片检查无碍后,离开医院。2010324日,方某因左肩肿痛不能活动入住华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陈旧性撕脱骨折”。次日,华佗医院为方敏行左肱骨大结节陈旧性骨折肩关节内碎骨片清除术。 2011328日,南通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为医学鉴定,方敏支出摄片费111.50元。因双方赔偿数额争执不一,方敏遂将阳光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6678.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诊治过程中,被告诊断明确,但未及时发现大结节撕脱性骨片嵌于关节腔内,并进行有效处理,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期,存在过失。原告目前左肩关节功能障碍主要与患者外伤较重、年龄较大、术后功能锻炼不充分等因素有关,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左肩功能障碍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据此被告必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