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容侥幸
作者:陈洁 发布时间:2011-07-01 浏览次数:308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例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63岁,江苏常熟人,系常熟市某厂厂长。2009年12月14日,赵某违法组织无资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何某等个体施工人员到某厂从事房屋拆除、翻修等施工作业。赵某事先未对进厂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在拆除仓库的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拆除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监管,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对拆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致何某等人在拆除仓库隔墙过程中因拆除方法不当发生墙体倒塌,何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三人轻伤。案发后,赵某打电话报警,并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调解,赵某对被害方进行了经济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在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下量刑,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致于会再次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认罪伏法,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上述事故给我们的教训是沉重的。被告人赵某原本可以安享晚年,却因心存侥幸,最终尝到了在生产中忽视安全的苦果,临老获刑。他不仅失去了自己大半辈子辛苦奋斗的名声和成果,更造成了他人的伤害,这必将成为赵某余生的一道阴影。而对于何某等人,也正是由于对安全生产的无知和侥幸心理,不仅伤害甚至断送了自己,更给各自的家庭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痛。安全生产不容侥幸,只有高度重视并谨慎遵守,才能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