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某人民币8000元,并偿付自20112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1996年,孙某家装修,方某进行油漆项目的施工。双方结算后,孙某作为具欠人向方某出具欠条1份,结欠方某材料款及人工费11000元。因长期拖欠,经多次催要后,孙某于20012月在欠条左下角书写“在20012月前尽量归还3000元”。因方某轻信孙某承诺,十年一直未向孙某讨要。2011321日,方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11000元及支付利息4000元。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方某仍帮其装修,但相关费用已结清。欠条不是其书写也不知谁向原告出具,其只是在欠条的左下角书写“在20012月前尽量归还3000元”,承诺的还款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孙某结欠原告方某垫付的油漆材料款及人工费共计11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方某提供的具欠人为孙某的欠条及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方某为被告孙某装修房屋做过油漆的庭审陈述等佐证。被告孙某承认欠条左下角“在20012月前尽量归还3000元”的字样是其所写又否认该欠条是其所书,但在审理中又放弃对欠条作司法鉴定,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孙某答应原告方某在20012月前归还其中的3000元,到期后未还,原告方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主张该权利,故该30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主张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