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盐城亭湖法院辖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诉讼的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仅以亭湖法院新河法庭为例,2009年受理该类案件为15件,201023件,而20111-6月份就受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2件,增长加快的趋势比较明显。该类案件往往存在涉及主体多、来往关系杂、专业要求高、审理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等特点,尤其是往往牵涉到工程务工人员的利益,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这类案件能否妥善处理不光影响辖区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而且直接影响辖区的和谐稳定。

 

一、表现形式

 

该类案件目前主要涉及的疑难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约定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问题。实践中,鉴于物资、材料价格向上浮动,以及设计的变更、承包方对工程量的漏算、错算等情形,承包方往往试图突破原先双方所约定的“包死价”,要求发包方增加工程款,并要求以鉴定的方式确定实际工程量。如发包方不允,则会引起纠纷。

 

二是约定竣工验收和实际综合验收不一问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本身并无疑义,但在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却未明确竣工验收的成就条件,发包方为了牵制承包方也往往模糊此项,导致双方对工程完工的认识不一,造成双方纠纷。

 

三是名义承包方与实际承包方不一问题。这在该类案件中是最为普遍的现象,也是牵涉纠纷主体最多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承揽工程,故某自然人通过挂靠到一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然后以该建筑企业的名义“合法”取得某项建设工程,此时,其所挂靠的就是名义承包方,其自身为实际承包方。因施工质量、工期延误、材料供应以及实际施工人劳务报酬、工伤等问题就会引发“谁为责任方”等一系列诉讼问题。

 

二、原因分析

 

1、资金周转影响。建设工程一般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以满足工程进度,一旦资金跟不上或者说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准备,工程停工、劳务纠纷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必然导致矛盾凸现。实践中也绝大部分情形都是承包方因为发包方的资金不到位而以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2、不法行为后遗。某些不具有资质的承建单位或个人通过某些“不法”行为以挂靠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获得工程,或者承建单位非法转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施工方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无法真正按照招要求施工建设,质量参差不齐,一旦些许摩擦,几乎必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工程施工纠纷之争。有时甚至肢解发包工程,暗地分割发包,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造成混乱、责任不清,引发纠纷。

 

3、诚信机制缺乏。受利益驱动,建设工程双方都为从中谋取局部利益而滋生不诚信行为,降低工程要求,导致资金、分配等问题,同时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建设施工,通过造假监理记录等敷衍了事,一旦出现问题,互相推托,造成纠纷。

 

4、市场优势滥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买方市场状态下,许多发包方企图从买方市场中攫取非正常利益,对工程承包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承包方为了市场竞争和生存大包大揽、勉力接受,实际履行中只好转与个体施工队变相合作,以维持生计,结果出现偏差便因此发生争议。 

 

5、法制监管不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从批准到施工未能尽到照章办事的职责,合同双方资质审查、施工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等重点需要审查监管的阶段都未严格审查,形式审查往往未能有效保证建设工程合规进行,成为导致纠纷产生的外在原因。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审判职能,提升审判监督力度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技术高的特点,注重培养专业的审理队伍,摸索总结此类案件的审理经验,拓展业务空间,注重社会效果。同时积极发挥能动司法职能,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定期不定期地召集建筑市场的有关企业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辐射面,有效地规范建设工程的行业操作。

 

2、完善多元机制,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由于此类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认定事实和责任都难度较大,还涉及耗时的鉴定、评估等,因此,为减少司法和当事人诉讼成本,要充分利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益共同体的关系,积极采用调解方式,以减缓双方的矛盾冲突。同时也能发挥调解的效率优势,防止工程的过分拖延以降低投资损失。

 

3、健全管理体系,提升过程监管强度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受理、审判情况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严肃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一是在工程审批、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审查监管,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二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案查阅。三是定期审查施工主体资质,规范准入标准,杜绝无资质或个人挂靠等非法现象。四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公示档案制度,警示后来交易者防范风险。

 

4、加大法制宣传,提升市场规范秩序

 

联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有关建设工程最新的法律规定,提醒当事人注意订立明确的书面合同,防患建设交易风险等,从而努力提升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秩序,减少和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同时建议政府成立专门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为该机构提供最新、及时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