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巡回审判机制,省高级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据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介绍,《意见》规定了巡回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两便"、调解优先、司法公开、案结事了和群众认可五大原则,广大法官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服务群众,通过就地受理、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就地回访、就地接访等方式,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亲切感和信任度,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意见》规定,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当将巡回审判作为重要的审判工作方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凡是可以开展巡回审判的,都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意见》还明确界定了巡回审判案件的范围,对婚姻家庭、继承析产、赡养抚育扶养、相邻关系、房地产、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房屋、林地的案件,涉及轻微人身伤害的刑事自诉案件,因当事人年老、残疾、疾病、农忙等原因到法院参加诉讼有困难的案件,对教育、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和企业依法经营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当地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