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执行人以受害人的护理费远远超过医疗费为由,拒不履行护理费部分,而申请人四处上访,矛盾不断升级。2011627日, 如东县人民法院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注重法、情、理相结合,执行和解与强制执行灵活运用,最终以和解方式执结这起损害赔偿案件。

 

2009423日,被执行人谢某驾驶手扶拖拉机行至新三线三里村路口时,与同方向骑摩托车突然左拐的申请人聂某发生碰撞,致聂某全身多处骨折。200910月,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过错,聂某负事故次要过错。200912月,聂某诉至法院,如东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谢某赔偿聂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8000元。其中治疗费18000余元,护理费20000余元。谢某在支付28000元后,对护理费20000元拒绝给付,认为法院在护理费计算上不合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谢某,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抵触情绪很大。考虑到被执行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强制执行可能达不到效果,反而更引发其对抗心理,执行干警决定先以做思想工作为主,从外围入手,通过其亲戚朋友做工作,和他讲法、讲情、讲理,指出如谢某仍拒不执行,将可能招致拘留、罚款等不利后果。经过几次工作以后,被执行人对执行干警的态度缓和了许多,并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某一次性赔偿何建军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5000元,申请人聂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余的赔偿款,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