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及行政机关的闹丧案件
作者:曹礼坤 郑文君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次数:353
近日,阜宁法院能动司法,通过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并出具司法确认书的形式,成功调处一起涉及行政机关的闹丧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原告唐某(12岁)的父亲系被告阜宁某局职工,前不久,原告的父亲被查出患有抑郁症。2011年6月18日,原告的父亲在单位宿舍楼自缢身亡,而原告的母亲在2009年8月24日也已去世,原告现在则成了一名孤儿。2011年6月22日,经阜宁县公证处公证,原告的祖母、外祖母与原告的二姨达成协议,由原告的二姨担任原告的监护人。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亲属未有及时帮助办理后事,而是继续将原告父亲的尸体放在单位的宿舍里,并让原告身穿孝服要求单位给付一定的赔偿金。起初,由于对赔偿金数额的意见分歧较大,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原告的亲属则坚决表示,如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将一直不火化原告父亲的尸体,而且还声称要向上级机关上访,严重影响了被告单位的工作秩序,给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阜宁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邀请了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参与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于6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单位在政策性补助以外,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积极为原告办理原告父亲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国家政策性补助。调解结束后,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该院及时出具了司法确认书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此司法确认书也是该院自《人民调解法》实施后出具的首例司法确认书。双方拿到司法确认书后,被告当场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原告赔偿金30万元,而原告的亲属也立即拉走了原告父亲的尸体,积极的办理后事。此案的顺利调结,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