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官建议修改立法漏洞
作者:翟敏 兴园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次数:283
机动车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两保险公司均按合同赔偿,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日前,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3月30日上午,张某驾驶一辆超载的变型拖拉机撞伤了骑电动车横过道路的刘某,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先后在永安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张某及两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投保两份交强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了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两保险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履行交强险赔偿义务。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有效的原则,两份交强险均有效。故法院判决永安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医药费10000元。
[法官点评]
交强险设立初衷在于使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保费低、赔偿范围广等特点。允许投保人多投保交强险,不但影响保险行业正常发展,亦使社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价值。建议从立法上进行修改,规定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多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