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采用分段集约执行应对执行信访的思考
作者:刘祖 发布时间:2011-06-29 浏览次数:677
现阶段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执行信访的存在更是牵扯了法院大量的精力。二??九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之后,各地法院开始探索试行分段集约执行,或可成为应对执行信访之痛的一剂方药。
分段集约执行中的分段是指按专业化分工的不同,将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分成若干阶段,每个阶段由不同的工作组或法官负责,就是将执行程序看作是一条“流水线”。各地法院分段的方法各有不同,大致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综合结案等阶段。集约即集中和简约,是指根据集约化管理的需要,将同类的执行措施统归同一工作组或法官处理,也就是“合并同类项”。
之所以能将一个执行案件进行分段集约执行,其基础在于执行权具有可分性,以财物为标的的执行行为具有同质性。
关于执行权的属性有三种观点,行政权说、司法权说、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说。现在通说认为执行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执行权又可细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执行实施权则具有行政权的属性。在此基础上,将执行实施权可细化为执行命令权、财产调查权、财产控制权、财产处分权等,相应的立案审查行为、财产调查行为、财产控制行为、财产处分行为表现为相互继起,各自独立。据此,可将执行程序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综合结案等阶段。
案件的执行有别于案件的审理。每个诉讼案件都会有不同的诉辩主张、案件事实等,因此案件审理过程就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个性,案情不同则采取不同的审理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案件的执行则是将当事人双方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固定的权利义务“变现”,由“应然”变为“实然”。根据执行标的为行为或财物的不同将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于以财物为执行标的的案件,法院通常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四查一搜,即查房地产,查车辆、船舶,查投资、股权,查存款,搜查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等。虽然个案不同,但这些措施都是“规定动作”,具有同质性。法院可以对执行人力、物力进行统一配置,将同质性、事务性一类的工作分配给相应的工作组,统筹安排,集中查找、查封、统一变现,从而提高效率。对于以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如交付财物动产行为和要求被执行人作为及不作为,因涉及到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劳动、自由、名誉等的剥夺和限制,具有特殊性,则不太适于运用分段集约执行。
执行信访产生的原因无外乎是因被执行人难找或履行能力差导致执行无法到位,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或方法不当导致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权力高度集中导致某些执行人员利用执行权力“寻租”,出现执行腐败。分段集约执行就是从分段制衡、程序控权、集约高效出发,力求破解执行信访产生的问题,实现公正和高效的有机统一。其一,分解职权,程序控制,强化了内部的监督。分段执行打破了以前执行案件“大包干”的模式,改变了个人包案容易因个人因素产生消极不作为的现象,明确各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段与段之间的制约。案件流转时,上一阶段的执行人员需将工作内容写明,“上不清下不接”,形成不同环节、不同执行人员之间的监督,有效地防止腐败。其二,能动执行,方便群众,确保执行公开透明。强化了法院执行中的职权主义,改变了不提供执行线索就不执行的现状。各阶段都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本环节采取的执行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方便当事人监督案件的执行。其三,节点控制,流程管理,实现了集约管理的高效。以节约、高效为价值取向,根据财产线索的地域范围,由各组负责人对工作任务进行统一分配,将分散的财产查找、财产处置、结案等变为集中查询、统一查封、统一变现、统一结案,发挥了专业化的优势,减少重复劳动。由专人负责与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协调,减少部门联动配合的难题。严格限制各阶段的办理时间,强化“速执”意识,提高各环节的办结效率。
分段集约执行的实行也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其在内部运行和外部配合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内部方面,配合默契度不高,案件流转衔接不畅问题;责任心不强,不同组别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配套未跟上,信息管理系统、人员考核模式和相应的激励机制不适应的问题。外部方面,财产的实际状况与登记、公示严重脱节;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之间不联网信息不畅等。
王胜俊院长曾指出,审判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创新审判管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要解决上述内部运作和外部配合问题,就要在社会管理大背景下创新审判管理,实现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创新与外部的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通过加强管理来提质量、出效率。
加强审判管理关键在于健全机制。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和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相配套,还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立、审、执信息资源共用共享,不同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更好地实施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在“党委领导、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格局下,社会群众积极参与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起完善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体系,形成执行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