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好友,因为琐事发生争吵,气愤不过,就用匕首吓唬对方,没想到,酿成命案,本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刚成年的小伙子。6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程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11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程刚在泗洪县青阳镇“千年网吧”内因琐事与其好友许祥明发生争吵。为教训许祥明,被告人程刚从同在该网吧内上网的朋友谢成腰间拔出一把匕首,刺中许祥明胸部。后被告人程刚将许祥明送至泗洪县人民医院抢救。在许祥明被抢救期间,被告人程刚离开医院来到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准备自杀。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接110指令出警至泗洪县人民医院手术室发现许祥明已经死亡,民警遂通过电话与被告人程刚取得联系。被告人程刚承认自己戳伤了许祥明,并准备自杀。经民警劝解,被告人程刚放弃自杀,并在电话中称在看望其祖母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遂在路上埋伏,于凌晨3时许发现被告人程刚并将其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刚家人已赔偿许祥明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刚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刚在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丧葬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刚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泗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