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日,江苏省启东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对罪犯钱俊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缓刑执行部分,对罪犯钱俊辰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2011411日,启东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钱俊辰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161619时许,钱某从他人处购得3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在自己轿车内用冰壶吸食,吸完后将冰壶丢弃,回到某酒店房间休息。6177时许,钱某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对钱某的尿样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阳性。当日,启东市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钱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后执行机关启东市公安局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钱俊辰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钱俊辰在缓刑考验期间,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思悔改,在考验期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