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停车起纠纷 言语不和致人伤
作者:刘光亮 易怀鹃 发布时间:2011-06-29 浏览次数:325
出门在外理应互相体谅,避免伤了和气。可是车主王某和李某却不理这一套,在闹市区因为停车的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不仅从言语上升到肢体冲突,还影响了他人的正常通行,结果得不偿失。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0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车主王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当汽车开到句容市某商场停车场入口处时,将车停在路边下人。由于耗时较长,影响到了准备进入到商场购物的其他车主的通行,商场前的交通秩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而跟在王某的车子后面等候通行的车主李某,一时耐不住性子,便一直按着喇叭进行催促,并继续将其驾驶的车辆向前车开去,结果两人下车发生言语冲突,双方你一句我一句的吵了起来,最终两人揪打在了一起。纠纷中,王某受伤、眼镜损坏。原告伤后于当日至句容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为:头、颈、胸、肢部外伤,共用去医疗费500多元。2011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4000多元。
庭审中,法官认为,原、告双方在白天闹市区街头,因驾驶机动车辆通行不能互相谅解而产生矛盾,进而发生揪打,两人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在纠纷中,李某打伤了王某,故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王某对于本次纠纷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侵害人即被告李某的民事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