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输业务有限公司交付其于20072月至200912月所做的总账、三栏式明细账(含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各一本。

 

运输业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危险品运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成立于20011026日。为了更好拓展业务,公司于2005年先后吸纳了张某、吕某、陈某、韩某为股东,法人代表也由原来吴某变更为陈某。20073月,原公司会计将将公司账册:总账、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各一本移交给孙某。20086月,公司股东张某等人与公司法人陈某因权属问题发生争执,带人将公司电脑桌、挂壁式空调、联想打印机、电脑各一件,档案柜两张搬走,同时将公司的公章及税务登记证也带走。同年1211日,双方经启东市公安局久隆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20103月,张某离开公司,随后孙某未向公司交账也辞职。公司多次索要账册,张某以丢失为由拒交。运输业务有限公司遂将孙某告上法庭讨要2007年起至200912月期间的全部财务账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规定管理会计档案。本案中,被告接任原告会计后,从前任会计处接收总账、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做账,并妥善保管所有账薄。然其在交接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原告起诉要求其交付相关账册,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任职期间未按规定建账,目前所做明细记载及账簿丢失,公司已明确不追究其责任的理由无充分证据证实,又与法、与理不符,加之2008年底公司两任股东间发生权属争议后,公司公章掌握在张某手中,被告提交的又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伪,故对其抗辩理由碍难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