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男与12岁“女友”发生性关系
作者:沈莉波 发布时间:2012-11-14 浏览次数:556
十七岁的陈风(化名)在酒吧工作,一次在酒吧认识小玲(化名,十二岁)后,二人产生好感,发生了性关系,陈风因此触犯了刑法,近日被无锡市北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陈风从小随父母在无锡生活,父母对其管教不多,初中毕业后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工作,并在业余时间亦经常进入酒吧,由于工作和生活环境特殊,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犯罪。
法院斟酌再三,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对陈风适用了缓刑,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适用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五年)内进入酒吧和接触小玲。
据悉,考虑到这类未成年人罪犯偶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北塘法院少年庭加大了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管作用,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都进行了专门的禁止令判后教育。少年庭法官详细讲解了适用缓刑和禁止令的原因、目的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并叮嘱监护人做好监督工作,还建议家长让孩子年轻多让其学习知识,学点专门技术,详细介绍了相关的入学途径。陈风和母亲都表示十分感谢法院给予的机会和教导,将痛定思痛,改过自新。
法官指出,禁止令是一种具有人性化执法特征的刑罚,要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协作。北塘法院本着积极引导和督促的原则,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主导,加大罪犯亲属的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未成年罪犯应加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通过谈心交流、工作指导等适时的教育指导,充分实现禁止令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