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儿子遭拒 状告前妻获准
作者:罗真 发布时间:2011-06-29 浏览次数:336
夫妻离异后,因探望儿子而引发纠纷,前夫遂将前妻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探望权纠纷案,判决原告王某可以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将儿子王某某接至身边生活一日(早晨9时至下午7时),其余星期日可探望王某某,被告张某应当提供协助。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子王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日常琐事之扰,致感情日趋淡薄,张某于2009年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离婚请求后,2010年1月,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子王某某随母亲张某生活,并对财产作了分割。离婚后,双方因探望王某某多次发生纠纷,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前妻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王某作为王某某的父亲,有权探望王某某,张某负有协助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望权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立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时,法院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和探望双方感情交流的原则,并根据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两种方式。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则包括了上述两种探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