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竟是超过诉讼时效,法官又将如何判决。近日,句容法院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311月,原告王某驾驶车辆行至句容市区某加油站处与李某所骑自行车交会时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还致李某其它一些财物受损。十天后,经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3月,刘某向句容法院起诉,经审理后,于20059月作出判决,判决原告王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王某向李某赔偿后,于200511月向镇江某保险公司句容分公司申请索赔,20108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赔款统计明细表给王某,却迟迟拿不到保险赔款。2011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进行赔偿,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于200511月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原告索赔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按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已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证据,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赔款统计明细表,原告是于20108月知道了被告某的核定结果,此时原告才知道核定结果达不到其预期的理赔数额,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08月开始计算,故原告王某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王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的约定,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理赔款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