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介入民间借贷引风波 出借人竟然不认识借款人
作者:陈红英 夏凯 发布时间:2011-06-29 浏览次数:572
中介公司以低利率吸收散户的钱,然后以高利率进行放贷,结果导致拥有借条的债主与借款人之间竟然互不相识。日前,江阴法院审结这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江阴市民周某向法院起诉,称王某向其借款10万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还,但是王某却说他并不认识周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承办法官通过层层剥茧,发现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却隐藏着违法的行为。
原来周某将30万元借给广源公司,利息按年息10%计算。广源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专门低息吸收“散户”投资的钱,然后以高息出借给别人。但是由于法律规定,除了银行,其他公司法人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于是广源公司就专门制作了格式借条。本案中,当王某因生意急需借款时,就向广源公司借了10万元现金,约定利息按年息20%计算,广源公司就在格式借条上写出借人为借钱给广源公司的周某,借款人是向广源公司借款的王某,达成借贷关系,广源公司在此间就是中介公司的地位。后因王某不能按期归还,广源公司便知会周某,要求周某以其为原告,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至此,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通过广源公司借款,广源公司已经在格式借条上明确了出借人为周某,王某应当知情,该借款虽然有投资公司参与,但实际的出借人还是周某,因此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依法判决王某归还周某本金10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
法官点评: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是中介公司越出其经营范围介入民间借贷引起的,中介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将民间“集资”来的钱进行出借,并赚取差价,是违法行为。但合法的民间借贷应该予以保护,因此即使借款人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但是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因此本案中的王某仍要承担还款义务。(文中广源公司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