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沛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徐某因其儿子离婚问题对原儿媳杜女感到不满。20113322时许,徐某为泄私愤,至原亲家公沈某(杜女之父)宅,推开沈家东卧室后窗户,解下套袖挑在从窗外地上拾起的竹杆上,将套袖点燃后挑至室内床上。徐某见床上起火后,关上窗户逃离现场,致使沈某家东卧室里的电器、棉被、衣服等物品被烧毁。后火势自行熄灭。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8287元。案发后,徐某近亲属就经济损失已同被害人沈某协商解决,自愿赔偿35000元,并取得了沈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沛谦为泄私愤,故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