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刚满一年即因矛盾而分居,201012月,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同日男方也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女方支付购房款7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日前,张家港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处理。

 

80后男子赵某于20088月经人介绍与比其小5岁的余某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99月,赵某与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赵某将其所有的赵庄新?房屋一套出售给余某,价格为70万元。契约中载明:赵某已收到余某购房定金1万元,余某应于2009930日前两次付清房款。订约后,余某于923日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同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与赵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该套房屋内。201010月,二人因夫妻矛盾开始分居。后同时发生离婚和给付之诉。201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所涉争议房屋意见不一,赵某主张双方间系房屋买卖关系,而余某则称该房屋系赵某婚前增与,双方均同意对房屋问题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的辩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故一审判决余某给付赵某房款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