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到吴江一家高档休闲洗浴中心洗澡,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到更衣室的柜子里,十多分钟后,发现柜子里的包不翼而飞,于是,杨先生马上报警,刑警勘察后没有发现撬锁的痕迹。

 

与洗浴中心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杨先生不得已将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称失窃的包内有现金3000元,手机一台价值2000元,皮包价值800元,因补办身份证、驾驶证而产生的损失500元,因丢失发票的损失2000元,要求洗浴中心予以赔偿。杨先生的证据包括接警工作表、手机和皮包购买收据、交通费发票等。洗浴中心认为顾客财物被偷不是他们的责任,拒绝赔偿。法院认为杨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在证明其损失方面并不充分,同时,如果消费者真的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了财产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法院的辩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洗浴中心补偿杨先生2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场所应当提高安全防范设备,规范管理制度,提醒顾客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同时,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尽量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特别是贵重物品,切不可麻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