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生活因难的残疾人离婚纠纷案,感情破裂的原、被告予以离婚,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积怨,生活因难的残疾人获得经济帮助20000元,维护了残疾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双方的一致好评。

 

20053月,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11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之初双方感情较好。2006年张某因医疗事故导致右眼和右耳伤残,后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分居,20083月李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仍分居至至,没有联系。今年5月李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起初张某以与李某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抵触情绪严重,但法官问其双方感情很好,为何双方分居4年多无联系时,张某低头不语。随着庭审的深入,法官了解到,张某残疾前以做生意为生,收入尚好,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支,医疗事故后,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也没有住房,居住在其兄弟家,仅靠社会救助和微薄的赔偿款维持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尚未成年的儿子生活;李某在张某残疾后离家出走,外出工作,双方分居至今期间,李某对张某不闻不问,张某对李某产生怨恨,抵触情很大,不同意离婚;李某则表示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自己已是第二次起诉,已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法官了解这一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了解到双方已无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时,法官指出李某在张某残疾后,不关心帮助其生活,而独自外出打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而李某在外地工作,有固定生活来源,经济条件较好,应对张某生活上关心帮助,李某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表示可以给生活因难张某经济帮助,而张某亦认识到双方分居已达4年之久,已无和好可能,亦同意离婚。最终,李某给予张某经济帮助20000元,双方予以离婚。离婚后双方对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表示感谢。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某残疾后生活因难,也无住房,而由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李某给予张某经济帮助20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维护了生活因难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