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步法”拓宽调解领域能动司法促和谐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11-06-28 浏览次数:240
针对民事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的趋势,新沂法院紧紧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要求,从干警思想深处入手夯实基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调解工作,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强化调解意识,扭转“重判轻调”的倾向,筑牢“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高效益的审判、调解是高水平司法”的思想基础,把调解作为办理案件的首选方式,注重运用调解手段,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对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合议庭成员特别是承办法官第一步要认真梳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好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必要的调查,和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当事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正确分析当事人的意见分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多样,找出案件的最佳调解切入点;充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案件的性质,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制作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调解运用到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挖掘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症调解,有效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实现案结事了。
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意识,筑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基础,办理案件以“调解”为主要手段,以“案结事了、案结事好”为追寻目标,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解工作,全力追求案结事好。
建立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引导干警唱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主旋律,开展调解能手、调解竞赛等多项活动,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并将案件调解、撤诉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法官晋升职级、提升待遇、评先奖优的依据,从而激励干警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