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丰县民间资本流通活跃,但由于运行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危害较大。据统计,丰县法院2006年审结该类案件109件,2010年审结421件,2010年比2006年增长了286.24%,因此类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目前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该院分析了当前形势下辖区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征

 

一是借贷行为涉嫌“高利贷”的情形急速增多。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较为明确,而近年来涉诉纠纷的借据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要么不写明利率,要么借据中载明的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但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均已按高利率先将利息扣除,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证明。

 

二是涉诉主体渐趋复杂。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主体多为自然人,借款人和出借人一般具有亲属、朋友等熟人关系,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主体则呈多样化,有的虽以自然人名义出借款项,但实际是担保公司等地下钱庄在背后操作,有的甚至直接以投资公司等经济组织名义放贷。据统计,该县目前注册登记的担保公司共有32家,注册资本达到4.5593亿;注册登记的投资理财公司共有92家,注册资本达到3067万;另外,还有部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公司”也在从事相关业务。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实际上已由原来的熟人关系发展为纯利益的陌生人关系。

 

三是公职人员参与担保情况严重。民间借贷中,熟人间担保相当普遍,当前尤其应予重视的是,公务员和教师作担保人现象日益严重,频频引发家庭纠纷、离婚等情况。该院近两年审理的752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51.27%的案件由教师或公务员进行担保,而此类案件的债务人一般又负债外逃,甚至举家外迁,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个稳定隐患。

 

二、原因分析

 

一是债务人融资难导致民间融资盛行。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加之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家不断采取银根紧缩政策,导致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便只好向个人甚至地下钱庄进行小额借款,其利息有的远远超出了银行贷款利息,高利贷问题就在此衍生。

 

二是借款人和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在已发案件中,借贷手续瑕疵多,有担保抵押的少。还有的在办理担保手续时,未向担保人说明相关风险和责任,特别是一些专业放贷的中介人员,为保成交易甚至故意隐瞒担保风险,引起借贷纠纷日益增加。另外,目前还出现担保人重复担保、虚假担保或无履行能力的现象。

 

三是出借人明确要求借款要有教师或公务员进行担保。由于抵押担保等方式涉及抵押物的评估等事项,较为复杂,而教师和公务员均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般均明确要求借款人找教师或公务员对借款进行担保,而此种借款行为一般均存在“高利贷”行为,借款人很难按期偿还借款,如债权人找不到其下落,便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策建议

 

一是正确应对各种民间借贷纠纷。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为。对于正当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要在调研基础上及时推出应对措施,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保护和规范。

 

二是切实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尤其是对于“高利贷”借款更要警惕。教育群众在贷款时考察借款人或中介公司的信用程度,尽可能要求提供担保。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切实减少公职人员陷入非法借贷纠纷。在党委政府主导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工商、税务、统计等机构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各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探索对失信者的立档惩处机制,通过法律制裁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提高公民诚实信用观念。

 

三是积极规范民间借贷机制。金融主管部门应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对其资金规模、流向、利率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研,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工商、税务、金融、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防范非法融资的良性机制。

 

四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针对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等当前审判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必要时应当深入基层和群众中调查,力求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仅凭出借人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