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锋的不明死因谁担责?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1-06-27 浏览次数:356
王晓锋因超车摔倒在路上
王晓锋1975年1月出生在江苏省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西十组,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2010年5月29日晚20时许,他驾驶摩托车从双沟镇沿121省道(宁徐公路)由南向北往家赶时发生了一场离奇的车祸,据目击者李奥说,当晚我骑摩托车从双沟李庄沿121线往双沟镇上去,行驶到事故地点处我看到路东侧由南向北迎面滑过来一辆摩托车,一直滑到超过前方一辆手扶拖拉机几十米后才停在路东边草地上了,摩托车在路面上擦出火花来,可是摩托车上没有人,根据当时情况看,摩托车并摩托车没有刮撞到任何东西。当我继续往南走时,就看到路中间躺个人,我和手扶机上一男一女下来到现场看人,见到那个人只是脸上擦破点皮,躺在路上一动不动,不知是死是活,我看出事故就报警了。
十分钟内过来两辆救护车
李奥报警时间是20时21分10秒,大约三分钟后泗洪县医院的120救护车从双沟接诊往县城来,车上刘庆军医生和一名护护士,当行驶到事故地点时,他们发现路上躺个人,当时路东边还停一辆手扶机,他们就停车下来看人,见到那个人光着背,背部有擦伤,其他地方没有发现有明显伤痕,医生经初步检查,刘庆军认为这个人体征无生命迹象,于是就报了警。
5分钟后,泗洪县中医院院长朱冬承出诊后开车沿121省道回县城,在官塘南边发现车前方有个大货车减速并向左打方向,大概过了中线一点,他看到大货车底部有个东西,再仔细一看发现是个人,是在两个后轮中间的位置,那个人当时好像也在动,货车两个后轮的中间就从人身上过去了,好像是被车子带的样子,人从车底出来的时候还被弄翻了一个身,朱院长跟上货车记下“苏***522”号牌立即报警,时间是29日20时31分02秒。
十分钟后交警拦下大货车,驾驶员说我没轧到人
交警查报站接警后,在10分钟后拦下了大货车,驾驶员张枢敬说:当晚我驾驶苏***522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苏12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我发现前方30米处有个东西在路上就减速,当时不认为那个东西是人,当行驶距离那个东西七八米远才发现是个人躺在路中间,我就立即刹车同时向左打方向避让,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但我感觉那个人从我车子前两个轮子之间过去了,由于我车上有货没什么感觉,就一直向前行驶。坐在大货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任朝宗说:当时我们没什么感觉,是否轧到人的我也不清楚。我当时对于张枢敬讲如果轧到人就赶快停车报警,我说了三遍,但是张枢敬都说没有轧到人也没有停车。
王晓锋死因是什么?
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证实:王晓锋符合因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同时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晓锋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而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事故摩托车与苏***522货车有相刮撞的痕迹;王晓锋腿部受到碾压。5月30日,泗洪县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载明王晓锋车祸外伤、入院前死亡。王晓锋到底是摔死?醉死?轧死?不得而知。
谁对王晓锋的死亡承担责任?
王晓锋是死亡赔偿问题经过几个月的交涉没有结果,2010年12月,王晓锋的妻子、两个儿子、父母等五人为原告,将张枢敬、任朝宗、财产保险连云港分公司和某汽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0080元,丧葬费1583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4322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77336元。其理由是:张枢敬是肇事者,驾驶的车辆车主是任朝宗车辆挂靠在某汽贸公司,车辆在财产保险连云港分公司投保。
法庭上,被告均称自己是无辜的。保险公司辩称,王晓锋的死亡与承保车辆无关联,王晓锋是在被碾压前,其因他原因已死亡,张枢敬驾车轧到的是尸体,而不是有生命的人,故不同意赔偿;张枢敬、任朝宗辩称,车辆只是轧到王晓锋腿部,其死亡与两被告没有关联,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汽贸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购买是分期付款的,在付清车款前公司保留所有权,但无法掌控其运营,要求驳回原告对汽贸公司的起诉。
法院判决车主与保险公司担责,双方服判泗洪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责任承担。本案中,被告于张枢敬夜间道路驾车行驶时,在视线受限、路面动态不明的情形下,理应百加小心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其在发现路面障碍物时,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措施,以致碾压了王晓锋,被告张枢敬作为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认为车辆只轧到王晓锋腿部,且之前已经刘庆军医生对其进行了体征检查,并按临床死亡标准(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瞳孔放大)确认王晓锋死亡,其行为并未造成死者死亡,只是使死者尸体再度受损。但根据现代医学认为,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有可能在进行,此时如果借助相关现代医疗器械等施救,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此,刘庆军医生仅凭个人的经验值判断较为主观,同时,泗洪医院在未接受病人救治情况下,即出具死亡证明的行为令人费解,况且刘庆军在事故现场当时拨打的110报警电话内容中也未反应出王晓锋已死亡记录,该记录应当更能贴近真实。虽然根据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王晓锋因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与被告车辆碾压王晓锋腿部并无直接原因,但难以确定被告张枢敬开车碾压王晓锋瞬间其机体已死亡,以及难以排除该行为加速了死者死亡的可能,公民所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仍然存在,即使王晓锋机体死亡结果不可逆,其生命健康权也仍应到受法律保护,被告认为不具有使王晓锋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理应对王晓锋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晓锋系酒后驾车上路,理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较大过错责任,以及可能系多方原因结合所致,按原因大小分担责任,确定由被告于张枢敬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由于被告张枢敬系被告任朝宗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由被告任朝宗承担。如日后公安机关破案确定死者系其它原因致其死亡,被告任朝宗和保险公司可向肇事责任人进行追偿。原告主张的损失经泗洪法院确认:赔偿金160080元,丧葬费15834元,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子女抚养费应为46432元,交通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虽未提供票据,可酌定为200元,因王晓锋父亲王军富在本案诉讼前已死亡,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王晓锋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但考虑到被告张枢敬在此次事故中责任较小,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损失共计222546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10000元,被告邵仁才承担22509.2元,其已赔付的10000元应予扣除。被告邵仁才所有的苏***522重型仓栅式货车系按揭购买车辆,原告主张出卖人被告汽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没有支持。日前,泗洪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任朝宗赔偿原告损失12509.2元。驳回原告对张枢敬和汽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