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保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平等的参加诉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仪征法院对2008年以来实施司法救助工作进行统计,已对170件民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费予以减免,计283160元;向96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基金1071701.61元。在司法救助工作中,该院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引起上级法院的重视。

 

一、当前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给予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原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基本上没有给予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不公平。

 

2、司法救助在各项审判业务中开展得不平衡,在民事审判中开展的多,在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开展的少。

 

3、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没有保障,即使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对需要救助的人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4、对申请司法救助的证据材料和审查程序规定不具体,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一些司法救助成为“人情救助”。

 

5、存在少数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司法救助情况。

 

二、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司法救助的对象。规定不仅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应当予以司法救助,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告也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2、加大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不仅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给予司法救助,在执行工作中仍应当继续予以司法救助,缓减免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

 

3、建立独立的执行救助制度。向地方党委、政府出具报告,请求每年固定拨给专项救助基金,对执行不能而申请人又因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发放一定的救助金,待将来执行到位时从执行款中扣除,既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又解决因执行不能造成的涉诉信访问题。

 

4、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管理。制定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立案、审理和执行各阶段相关部门法官对符合条件当事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必要时应当予以释明。

 

5、严格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和审批制度。案件承办法官应认真审查和评价救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才予以救助,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要给予严肃批评。

 

6、加强宣传和监督。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使群众知晓司法救助的目的、对象、条件和审批程序,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救助予以跟踪监督,对不当的司法救助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级法院和地方人大也可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凡搞“人情救助”的,比照违法办案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